近期,關于房屋租金要繳稅的消息,傳得沸沸揚揚。起因是9月15日《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開始生效,其中明確規定,出租人或經紀機構應當去備案,出租人不辦理租賃合同備案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還明確,租賃合同備案要與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于是,就引發了市場的聯想:有了合同備案,再把信息推送給稅務部門,繳稅就具備了技術條件。這種理解經不起推敲,大家別被帶歪了節奏。事實上,即將施行的條例明確的是合同備案制度(這也是條例最大的看點之一),并非即將“全面向房東征收稅款”。那么,租賃合同為何要備案呢?本質上,在行業管理部門搭建的平臺上備案,是保障租賃權益的基礎。
租賃合同備案,就好比買房登記一樣,都是賦權的前提。買房并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登記,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并依據頒發的不動產權證享受買房賦予的權益。比如,子女要就近接受義務教育,學校會要求你在不動產登記平臺上查冊,證明你的房子在學區范圍內。租房也是如此,只有租賃合同備案了,租賃各方的權益才能獲得條例的保障。
對租客來說,過去經常出現克扣押金、隨意漲租、房東隨意進入室內、設施壞了維修不及時等;對房東來說,過去也經常出現租客交租金時一拖再拖,甚至直接跑路,欠了水電費、房租,押金根本不夠;不愛惜房子,垃圾遍地,貓屎一地,臭氣熏天。由于沒有法律的保障,加上合同沒有備案,租賃屬于雙方私下里的行為。出現上述爭議,也無法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租賃合同備案了,就獲得法律上的保障。比如,條例第十條規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除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也就是,除了合同中約定的情形,羅列了因租客原因導致設施損壞要扣除押金外,設施其他損壞均非租客原因,房東不得扣押金。
這樣,打擊“提燈定損”等克扣押金的行為,就有了依據和保障。另外,租賃合同備案了,租客才能據此享有子女就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租購同權”才有基礎。同樣,合同備案也是對房東權益的保障。比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提出:“承租人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或者改動租賃住房承重結構,不得私拉亂接水、電、燃氣管線?!庇辛诉@樣的規定,如果碰到了不愛惜房子的租客,房東就有了法律武器。
還需要指出的是,出租房屋相應的稅費政策,已是實施了數十年的規定,并未因條例出臺而調整,更沒有新增“房東稅”。個人或企業出租住房,涉及物業的經營、收入所得,那就與增值稅、所得稅、房產稅等密切相關。有了收入,自然要繳稅,特別是繳稅才能享有公共服務,這是正常邏輯。當然,租賃是民生行業,“低稅率、能免則免”是一貫的邏輯。
根據相關稅收規定,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萬元以內的收入,增值稅、印花稅和教育費等都免征,主要繳納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目前房產稅的法定稅率是4%,多地在此基礎上減半征收,即為2%;個人租金收入所得稅的稅率是10%,但多地按0.5%的稅率核定征收。有人說,未來可能會按10%來征收,筆者認為出于壯大行業、培育生活服務業等考慮,不可能按10%征收。
個人覺得,國家更看重的,還是住房租賃在內循環中“流量入口”的地位,即通過規范租賃行為,保護租賃權益,把這個市場做規范、做大,從而驅動租賃激發的內需。目前,我國有2.7億人租房居住,未來將增至3億人,這是增量住房需求的主體。若這3億人實現長租(目前平均租期僅8個月左右),不管是房屋“適租化”改造,還是租客安定下來后驅動的生活消費,“先租后買”的住房消費,這個體量是巨大的。若施以重稅,則會抑制這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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