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眾印象中,“薅羊毛”多是精打細算的消費行為,但一旦越過法律紅線,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為!
5月29日,上海首例政府消費券補貼詐騙案宣判!被告人夏某某虛構店內消費訂單,共計騙取補貼款13萬余元,最終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以相應罰金。
共騙取補貼款13萬余元
2024年,上海市相關政府部門對公眾發放“樂品上海”餐飲消費券,消費券以“在線報名、公平搖號”的方式確定中簽消費者,公眾可通過支付寶、微信等多個平臺參與報名和搖號。消費券有滿1000減300等多樣化的補貼額度。以滿1000減300為例,中簽消費者在餐飲消費滿1000元時僅需支付700元,核銷消費券后,其余300元會以政府補貼方式發放給商家。
相關部門明確要求,消費券發放及核銷過程中,消費者與商戶均應自覺遵守消費補貼活動規則,不得實施刷單套現、軟件作弊、虛假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但部分中簽者與商戶,卻打起了“薅羊毛”的小算盤,試圖通過虛構交易核銷消費券套取政府補貼款項。
被告人夏某某是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實際經營人,2024年年末,有顧客在其店鋪用餐時出示“樂品上海”消費券,夏某某得知該店屬于可核銷消費券商家。
不久,夏某某上網時發現,有部分中簽者在網上以50—80元不等的價格兜售“樂品上海”滿1000減300的餐飲消費券,夏某某購買后在店內虛構了1000元消費流水,并正常核銷了相關消費券,300元補貼隨即到賬。
后來,夏某某發現網上還有其他人售賣相關消費券,遂以“店鋪內有顧客搞團建在大量消費,不用補貼券可能會虧損”等為由,向網絡用戶大量購買“樂品上海”滿1000減300消費券,并虛構交易后進行核銷。
經查,2024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期間,夏某某為騙取餐飲補貼,虛構店內消費訂單,核銷“樂品上海”滿1000減300餐飲消費券400余張,共計騙取補貼款13萬余元。
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政府餐飲補貼,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全額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以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相應罰金。
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二級法官吳亞安表示,政府向消費者發放消費券是促進經濟、擴大內需、刺激消費、保障民生的重要舉措。但唯有消費實際發生,政策效果才能實現,而使用虛假消費騙取政府補貼,不僅侵害真實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也嚴重影響了相關政策的實施效果。
“薅羊毛”還有可能涉這些罪
網絡時代,“薅羊毛”正在成為大眾消費者所熟知的消費形式,但也催生了不少利用電商平臺、消費群體信息差、規則邊緣間的套利行為,部分可能構成犯罪。
據上海首例政府消費券補貼詐騙案的合議庭成員介紹,罪與非罪的邊界,便是是否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在該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政府消費券,而其實質是政府為促進消費發放的補貼款項,屬于國有財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夏某某在明知實際餐飲消費發生后才可核銷的情況下,仍通過虛設餐飲消費菜品湊足1000元餐飲消費訂單后,在短時間內大量核銷,套取政府補貼款13萬余元,屬于采用虛構事實方法騙取國有資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個人詐騙金額達6000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可達入罪標準。
事實上,實踐中,以非法技術手段搶券、以騙補為目的大量倒賣消費券或者虛構交易騙取政府補貼等行為,涉及多重法律風險,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
比如,“虛擬定位”集中搶券。行為人通過虛擬定位或更換IP方式,繞過發券部門對發放區域的限制,進而騙領取消費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軟件作弊進行集中搶券的行為,如果對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存在非法獲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非法控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程序進行增、刪、改,情節嚴重的,可能分別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
又如,共謀大量轉賣。行為人與商家就騙取國家補貼形成共謀,大量搶券后轉賣商家,為虛構交易及核銷提供條件,共同參與補貼款項分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對于普通消費者違反補貼活動“僅限本人使用”的規定,轉賣消費券的,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相關用券規則,被相關部門或發券平臺限制參與活動等。
可見,生活雖需要精打細算,但在“薅羊毛”時更應明了與“犯罪”的邊界。法官提醒,“薅羊毛”需謹慎,優惠的前提是合法,無論消費者或商戶,在領取并使用消費券時,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遠離法律紅線。
校對:彭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