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百單特殊需要信托探路,制度構建關鍵期難解稅負、監護痛點
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劉敬元2025-06-30 08:17

今年4月2日,恰逢國際孤獨癥患者關注日,北京市完成“雙首單”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其中一單為,國投泰康信托在通州區為北京市一位70歲老人及其自閉癥子女設立不動產信托,幫助老人實現“生前養老照護”與“身后守護子女”的目的。

這則特殊需要信托案例顯示出,以不動產為主要財產設立的特殊需要信托,正在成為破解殘疾人照顧、失能失智老人養老等民生痛點的創新工具。普通家庭也可以自有的住房為依托,通過信托架構實現跨代際的生存保障和尊嚴守護。

“當信托登記上清晰標注為自閉癥受益者設立時,我們看到的不僅僅是一份法律文書,更是一張沉甸甸的社會承諾,信托制度正在成為支撐弱勢群體生命尊嚴的普惠型制度。”北京市通州區區長助理、區政府特聘專家林巍博士表示。

通州案例推進中也直面冰冷的現實障礙,即不動產信托的稅負高墻。當那位老人想把價值數百萬元的自住商品房轉入信托的時候,受讓、持有、處置三個環節稅費相加,與個人直接持有房產相比,信托的額外總稅負達數十萬元。

稅負問題只是特殊需要信托業務設立和開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痛點難點之一。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監事長、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建設法治研究和服務基地共建委主任王向前律師表示,我國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正處于構建制度框架的關鍵時期。6月22日,由北京市法學會批準、資助,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討會”上,國內法學界、信托業界和政府部門人士從不同維度予以建言。

與會人士認為,我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前景光明,但目前看,信托登記、信托稅制等基礎設施尚待完善,在完善信托治理制度頂層設計的過程中,還需兼顧好監護、照護等社會服務發展,并與社會保障政策做好銜接。

照顧特殊需要人群的“發動機”

2023年3月,原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首次對特殊需要信托給出定義: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滿足和服務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這里的特定受益人,一般限定為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患有自閉癥或孤獨癥孩童,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不能有效生活自理的殘障人士群體。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我國殘疾人總人數8591.4萬,占總人口的6.34%。

這類家庭面臨著,承擔照顧責任的人去世后,殘疾子女或老人由誰照顧、財產誰來管理、誰來監督等問題。因承擔特殊使命,特殊需要信托業務更具備社會民生意義,是被鼓勵發展的業務。

中國信托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信托法》起草組成員蔡概還認為,引入信托機制為特殊需要人群服務,特殊需要信托發揮的不是理財、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運用信托制度的“資產隔離”功能,“讓信托跨越時空,精準結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實,并在對的季節將果實送到對的人手中”。他期待未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能在完善我國民生保障方面發揮更重要作用,滿足更多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教授代表課題組發布“構建中國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主要方向、基本模式和重大任務”課題研究成果時表示,信托制度存在的長久存續、破產隔離、專業管理、靈活機動等功能,與特殊需要人群保護的需求高度契合。

“特殊需要信托可以成為照顧特殊需要人群的發動機。信托有著對接遺囑、保險、監護、慈善事業等制度或機制的靈活接口。”趙廉慧表示,特殊需要信托是一種法律結構和機制,它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可以為所有問題的解決提供財產基礎和機制平臺。有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特殊需要人士的照顧、教育、醫療和康復等系統工程問題就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綱,綱舉則目張。

信托登記與稅制尚待完善

現實仍然骨感。在趙廉慧看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在我國的現狀,好比“高層公寓中的毛坯房”——湊合著也能住,但家徒四壁,面臨水電氣短缺,時不時還有風雨飄進來。他表示,但還是可以把“毛坯房”逐步改造,讓制度逐漸完善,一步一步往前推進。

上述課題研究成果顯示,特殊需要信托發展有兩大瓶頸問題亟需解決,即當前最值得關注的兩個基礎設施不完善,一是信托登記,二是信托稅制。

課題組在調研中發現,目前,特殊需要人群家庭中不少擁有房產,部分持有股權,如果能將房產和股權等非資金資產納入特殊需要信托,將極大拓展用于保護特殊需要人士的財產范圍。

趙廉慧表示,從最新的北京市、上海市試點看,信托財產登記并不復雜。但他認為,大面積普及信托登記實際上也并不樂觀,核心的制約點是非交易過戶以及設立信托、信托運作、信托財產分配與征稅。

林巍以北京通州區首單不動產信托為例介紹,當那位老人想把價值數百萬的自住商品房轉入信托的時候,稅費的測算令人心驚:受讓環節的契稅是個人持有的三倍;持有環節每年需要額外繳納房產稅;未來處置時,即使住滿5年、唯一住房,房產升值部分的所得稅仍達20%。三項相加,與個人直接持有房產相比,信托的額外總稅負達數十萬元,這直接消解了普通家庭的保障能力。

林巍認為,問題的表象是稅負過重,根源是法理懸置。《信托法》尚未清晰地回答兩個與信托稅務相關的核心命題:誰是信托財產的物權主體?誰是信托財產的納稅義務主體?

他表示,“信托計劃是信托財產的物權主體”這種表述方法,是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最簡潔表述方式,也便于明確信托計劃是信托財產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主體。在此基礎上,不動產信托的稅負難題就轉變為,要為信托計劃這個新型納稅義務主體類型設立稅率。根據國際信托成熟國家的經驗,信托計劃的稅率一般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他認為,在特殊需要信托這種場景下,信托計劃的稅率應該設計成與自然人相同,這可以破解特殊需要信托場景下不動產信托稅負過高的難題。

趙廉慧認為,鼓勵特殊需要信托發展,要確立合理的信托稅制。其中,在信托設立階段,特殊需要信托和普通家事信托一樣,希望取得公平的稅收待遇而非“優惠待遇”。而在信托財產分配階段,特殊需要信托的受益人應能取得稅收優惠待遇。

“特殊需要信托是公民自治的產物,是老百姓拿自己的財產來自助。在這種情況下,設立信托實際上和通過遺贈、繼承把財產傳給下一代沒有區別。通過遺贈、繼承把財產傳給下一代不需要交額外的稅,通過信托做同樣的事也不應該多出稅。”趙廉慧認為,需要澄清的是,委托人設立特殊需要信托并不減少國家稅收收入的存量。

信托治理結構與事務繁雜的難點

據行業內交流信息,國內特殊需要信托已設立100多單。據信托百佬匯記者梳理,萬向信托、光大信托、中航信托、外貿信托、江蘇信托、中誠信托、五礦信托、中信信托、紫金信托、上海信托、國聯信托、愛建信托、華能信托等逾20家信托公司已有相關業務。

在開展特殊需要信托并提供服務過程中,信托公司碰到諸多繁雜問題。

中國殘聯教育就業部社會保障處處長張瑤結合調研情況介紹,在已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的服務過程中,出現過信托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信托公司需要對受益人就醫或照護費用進行墊付的情況,如果信托公司要承擔更多財產管理之外的職責,會加大特殊需要信托落地難度。同時,很多可能擔任監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組織,因為擔心責任太重不愿或不敢參與到信托中擔任監護人,導致一些有意向的信托最終沒能落地。此外,在一些已落地的特殊需要信托中,指定的監護組織沒有得到民政部授權、不具備監護資質,這可能會是未來的一個法律隱患。

張瑤表示,信托是殘疾人托遺安置工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但并不是最前置的環節,最前置的環節是監護。如果監護責任不夠清晰和細化,特殊需要信托很難落地,即使落地后也會面臨一些問題,可能會出現信托“無限責任”的問題。

“明確監護職責和受托人的責任邊界,一定是信托服務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張瑤說。

多位法學界人士也提到特殊需要信托的治理問題。

《信托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周小明表示,在信托法架構下,信托內部的治理結構具有自治性,但特殊需要信托有獨特性。在特殊需要領域引進信托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就如同對監護人的不信任,但受托人又不能簡單地替代監護人的職責。受托人與監護人的角色如何分工,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理事楊祥認為,特殊需要信托在類型上通常屬于私益信托(特殊需要慈善信托除外),公權力介入的可能性很低。如果不提前規劃,特殊需要信托極有可能陷入信托治理僵局,或者導致特殊人群的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應嵌入保護人及繼任保護人、監察人及繼任監察人、多受托人或繼任受托人,并做好明確的分工、制約與平衡。

在周小明看來,在受托人、監護人之外設立保護人、監察人以形成制衡,這種多層治理結構相對復雜,治理成本較高。如何在信托法的架構下,既有自治的設計,又有法定的政府引導機制的建立,仍值得進一步探討。

張瑤還提到,目前,殘疾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性與信托服務個性化、品質化、高成本之間很難匹配。“事務繁雜”是信托公司對特殊需要信托業務的普遍反饋。特殊需要信托目前存在前期咨詢多、落地非常少、落地周期長等特點,落地平均需要2~3年的不斷磨合,最終落地之后黏性強,客戶的日常咨詢多,信托公司提供服務時間長,服務成本高,還面臨客戶要求投資保本等情況。

“它一方面是一個極度個性化的需要信托公司投入很高的服務,一方面收益不夠,所以很難吸引和打開更多的市場資源。”張瑤說。

周小明認為,特殊需要信托的受托人機制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能不能構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受托人。他表示,現在實踐中的受托人機制是在營業信托視角下,讓信托公司來作為受托人。從商業可持續角度,信托公司主要是針對那些有著充足的家庭財產資源的特殊需要人群,但對于廣大的家庭財產資源不足、需要社會和政府來提供救助和幫助的人群,應該探討是否可以由公共受托人來承擔受托人角色。

華鑫信托首席經濟學家袁田認為,特殊需要信托可持續發展的起點是準確識別客戶和了解客戶需求,借鑒域外實踐,應綜合考慮成年監護和特殊需要信托的客群特征及功能差異,形成差異化的制度設計和協同機制。她建議結合國內實踐經驗持續開展系統研究,制定特殊需要信托業務指南和自律規范。

多方協作和支持體系待加強

周小明認為,當前特殊需要人群服務有幾大痛點和重點,包括錢從哪來、財產管理、服務資源、服務保障等。針對這些服務痛點,特殊需要信托確實是一個良好的解決方案,可以在信托架構下嫁接各種服務內容,近年在各界努力下也邁開很大步伐。“但它(特殊需要信托)只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

“特殊需要信托的多方協作和支持體系有待加強。”張瑤表示,信托公司很擅長管理財產,但不擅長也無法完成在整個托遺安置工程里的所有服務。特殊需要信托需要政府、殘聯、民政、金融等各個部門密切合作,各方形成“金融+社會服務+監管”的閉環生態,通過資源整合來提供全方位的可靠的服務。

北京工商大學民商法系主任侯雪梅表示,我國民法典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輔、國家監護兜底的多元主體協同監護的現代監護體系。在家庭監護功能衰落、國家監護兜底能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社會監護的需求正在日益增長。目前我國社會監護人,無論是職業個人還是監護組織都嚴重短缺,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應立足“家國共治”的傳統,通過立法精細化、服務社會化、監督科技化的“三化協同”,構建既能捍衛弱勢群體尊嚴、又能激活家庭、社會力量的社會監護體系。

“如果我們監護責任能夠細化,公共服務能力達到一定程度,市場會主動反饋,信托的財產、信托服務就能迅速協同推進,發揮自己原本的信任托付的功能。”張瑤表示,這個服務鏈條打通之后,不僅可以服務殘疾人,也可以服務老年人,以及所有普通家庭中有失能失智風險需要提前安排的人群。這可以說是一個藍海級大市場,也是未來應對人口老齡化過程中必須要面對的問題,希望各方能夠同題共答、相向而行。

另有參會的有關部門人士表示,特殊需要信托目前的難點是需要優質和成熟的照護機構和監督機構等配套設施,核心問題是如何把錢變成服務,以及誰來監督監護人和養護機構。對特殊需要信托和成年殘疾人監護制度問題,需要放到全局中去考慮。成年殘疾人的監護是一個復雜體系,特殊需要信托只是其中一個環節,要把這個環節建立起來,需要兼顧法律規定、群眾訴求、我國發展階段和保障條件等因素,還要做好有關政策銜接。

校對:冉燕青

責任編輯: 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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