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一系列配套法規相繼出爐!
27日晚間,中期協就期貨交易信息系統和程序化交易信息系統測試兩項團體標準征求意見,旨在維護期貨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指導期貨公司規范開展期貨交易信息系統、程序化交易系統功能等測試工作。
此外,中期協還就《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文本(必備條款)(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同一天,上期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大商所、鄭商所、廣期所、中金所也相繼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明確期貨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系統測試指標
6月13日,證監會發布的《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從制度層面加強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自10月9日正式實施。
該規定明確要求,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期貨交易所規定,具備有效的認證管理、驗資驗倉、權限控制、異常監測、閾值管理、錯誤處理、應急處置等功能,并在從事程序化交易前,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建立仿真環境開展測試。
中期協27日晚間發布的公告稱,協會組織編制了《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測試指引(征求意見稿)》和《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功能測試指引(征求意見稿)》,擬以團體標準形式發布,相關意見可于2025年7月26日前反饋。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信息系統是期貨公司開展業務的基礎技術系統。《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測試指引(征求意見稿)》針對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測試的合規要求、性能容量兩個方面,提出了測試準備、測試數據、測試項建議等要求,明確了測試指標與通過標準。
《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功能測試指引(征求意見稿)》則針對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從接口適應性、異常監測、閾值管理、錯誤防范、應急處置及日志記錄等6個方面,制定了具體的測試要求與通過標準。
從具體功能測試指標來看:
一是接口適應性。測試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是否能夠與交易信息系統正常連通,以及是否具備基礎交易功能。
二是異常監測。測試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是否具備系統連接狀態監測功能,是否具備重復下達的交易指令監測功能,以及是否具備報單筆數、撤單筆數、成交筆數監測功能。
三是閾值管理。測試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是否能夠根據風險控制需要設置指標閾值,并在達到或超過設置閾值后是否能夠進行預警。
四是錯誤防范。測試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是否具備交易指令檢測功能,防范下達錯誤交易指令,以及是否具備接收交易所、交易信息系統返回的錯誤提示功能。
五是應急處置。測試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是否能夠暫停下達交易指令,以及是否具備批量撤單功能。
六是日志記錄。測試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是否具備日志記錄功能,以及記錄的日志是否滿足回溯需要。
有行業人士表示,《期貨程序化交易系統功能測試指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期貨行業將產生多維度影響,核心在于通過標準化測試要求提升程序化交易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和風險防控能力,推動行業向更規范、更高效的方向發展。
“短期內可能增加行業成本和技術門檻,但長期將顯著提升市場穩定性、投資者保護水平和行業整體效率。對于參與者而言,主動適應規則、強化技術合規能力將成為未來競爭的關鍵。”上述行業人士表示。
此外,為規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簽約履約行為,維護協議主體合法權益,中期協同時就《必備條款》公開征求意見,相關意見可于2025年7月11日前反饋。
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出臺
根據《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按照職責制定程序化交易相關業務規則,對程序化交易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27日晚間,上期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大商所、鄭商所、廣期所、中金所相繼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上期所為例,提出對程序化交易行為實行實時監控。交易所對報撤單頻率高、報撤單成交比高等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突出對高頻交易的重點監管。交易所實行報撤單收費、交易限額等制度,并可以對高頻交易手續費實施差異化管理。明確突發事件處置。對突發事件,程序化交易者、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立即采取相關措施。交易所可以采取暫停交易等措施。
業內人士表示,幾大期貨交易所同步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監管正式進入“程序化交易精細化管控”階段。未來,程序化交易將不再是“速度游戲”,而是“策略深度+合規能力”的綜合競爭,行業有望進入更健康、可持續的發展軌道。
校對:劉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