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11月7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以適應證券市場發展和結算風險防控需要,進一步加強結算風險基金全流程管理。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是指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而設立的專項基金。本次《管理辦法》修訂涉及計收范圍和交納比例調整、完善風險基金規模相關規定、優化風險基金投資及使用、增加風險防范等方面。
具體來看,調整風險基金計收范圍的表述,由列舉式修改為概念式,明確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用多邊凈額擔保結算方式的證券交易品種(業務),提升規則包容性。同時,根據品種(業務)風險程度,對風險基金的交納比例實行差異化調整。權益類品種由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下調至百萬分之九,固定收益類品種現券交易由十萬分之一下調至百萬分之三,質押式回購業務交納比例不變。并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取風險基金的比例由按照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調整為百分之九。
在風險基金規模方面,《管理辦法》將原設定的30億元規模上限調整為“本基金凈資產總額不少于30億元”。增加動態評估規模條款,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定期動態評估論證風險基金所需規模,并向證監會和財政部報告。
在風險基金投資及使用方面,《管理辦法》將風險基金投資范圍在原僅限于銀行存款的基礎上,新增購買關鍵期限國債、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并要求風險基金在銀行的存款余額不得低于上月末凈資產總額的70%。并簡化使用程序,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安排,將動用風險基金由事前報批改為事后報告。
另外,《管理辦法》明確結算參與人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內控要求。要求結算參與人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風險;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風險基金的計收、管理、使用等事項,并向證監會和財政部報送年度情況報告。同時,補充細化因墊付、彌補違約交收損失以及技術故障、操作失誤情形下動用風險基金涉及的追償追責等安排。
證監會強調,目前風險基金凈資產總額已超過30億元,對于已交納風險基金滿一年的結算參與人,不會因本次修訂觸發新增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