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7月21日,為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資產管理試點業務實施細則》,支持境外投資者投資海南自貿港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初期試點總規模上限為100億元。
在近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試點規則,對產品范圍、試點規模以及投資者保護等提出具體要求。《實施細則》將于2025年8月21日生效,并規定在180天試點初期,境外機構投資者僅允許境外持牌金融機構或者合法中資企業境外機構。
《實施細則》明確,境外投資者可用來源于境內外的資金購買試點資管產品。《實施細則》同時要求,境外個人投資者用來源于境內的資金購買試點資管產品,應當提供在海南自貿港學習、就業、生活等滿一年的證明和來源于境內的人民幣收入證明。
在資管產品范圍上,《實施細則》明確包含“R1”至“R4”風險等級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認可參與試點的資管產品四類。《實施細則》同時規定,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試點資管產品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海南大學國際商學院教授符蕾在去年發表的署名文章中指出,業務試點的一系列舉措擴大了境外投資者的境內投資范圍,擴展了境外個人投資者直接投資中國市場的通道,增強了海南自貿港對境外投資者的吸引力。
實際上,自2020年《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要“探索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試點”以來,已有多家商業銀行參與前期試點工作并取得成效。據了解,截至2023年6月末,省內已有3家銀行開展跨境資產管理試點業務,金額合計3.6億元。
《實施細則》在前期探索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試點規模以及試點初期的投資者范圍提出要求。
《實施細則》明確對跨境資管試點實施規模管理。初始試點總規模上限設定為100億元,即境外投資者購買的試點資管產品資金凈流入規模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100億元上限。《實施細則》同時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可設定及動態調整跨境資管試點總規模上限。
《實施細則》在確認2025年8月21日為細則生效日的同時,規定生效之日起180日為試點初期。《實施細則》要求在試點初期內,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為境外持牌金融機構或者合法中資企業境外機構,暫不接受其他境外投資者用來源于境外的資金購買試點資管產品。試點初期結束后逐步向其他類型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