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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留
2025-07-12 11:08
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7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關口前移。為保障政策平穩實施,《辦法》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發行或者銷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以及保險產品,其適當性管理均適用于《辦法》相關規定。
從內容上來看,《辦法》包括總則、基本規則、適當性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五章內容。在“基本規則”一章中主要明確了金融機構應了解產品、了解客戶、進行適當性匹配,合規推介銷售等基本要求。
《辦法》根據不同產品屬性特征提出針對性要求。對于投資型產品,要求劃分產品風險等級、進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進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管理。對于保險產品,要求開展分類分級、對保險銷售資質進行分級管理,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和財務支付水平評估等。
根據《辦法》,專業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金融產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辦法》強調,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對其適合購買或者交易的產品作出判斷,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及時進行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