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劉敬元
繼北京之后,上海近期也啟動了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試點,愛建信托借此落地業內又一單特殊需要信托產品。目前,開展特殊需要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已有20多家,產品超過100單。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監事長王向前律師介紹,我國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正處于構建制度框架的關鍵時期。
當前,以不動產為主要財產設立的特殊需要信托,正成為破解失能失智老人養老、殘疾人照顧等民生痛點的創新工具。不過,在實際應用中,特殊需要信托業務的推進仍需面對許多痛點難點,包括該業務背后的稅負高、監護難等問題。
近日,由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討會”上,國內法學界、業界和政府部門人士從不同維度予以建言。
信托登記與稅制待完善
特殊需要信托業務已發展多年,在2023年3月,原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首次對特殊需要信托給出定義: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滿足和服務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上述所指的特定受益人,一般限定為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前我國殘疾人口超過8000萬人。這類人員的家庭面臨著承擔照顧責任的人去世后,殘疾子女或老人由誰照顧、財產誰來管理、誰來監督等問題。因承擔特殊使命,特殊需要信托業務更具備社會民生意義,是被鼓勵發展的業務。
“特殊需要信托可以成為照顧特殊需要人群的‘發動機’,因為信托有著對接遺囑、保險、監護、慈善事業等制度或機制的靈活接口。”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表示,特殊需要信托它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可以為所有問題的解決提供財產基礎和機制平臺。有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特殊需要人士的照顧、教育、醫療和康復等系統工程問題就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綱。
趙廉慧表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在我國的現狀,好比“高層公寓中的毛坯房”。他認為,可以把“毛坯房”逐步改造,讓制度逐漸完善,一步一步往前推進。
據了解,特殊需要信托發展有兩大瓶頸問題亟需解決:一是信托登記,二是信托稅制。業內人士表示,如果能將房產和股權等非資金資產納入特殊需要信托,將能極大拓展用于保護特殊需要人士的財產范圍。
趙廉慧表示,從最新的北京市、上海市試點看,信托財產登記并不復雜。但他認為,大面積普及信托登記實際上并不樂觀,核心的制約點是非交易過戶以及設立信托、信托運作、信托財產分配與征稅。
北京市通州區區長助理、區政府特聘專家林巍,用通州區首單不動產信托案例進行了分析。該案例中的老人想把價值數百萬的自住商品房轉入信托時,稅費的測算令人心驚:受讓環節的契稅是個人持有的三倍;持有環節每年需要額外繳納房產稅;未來處置時,即使住滿5年、唯一住房,房產升值部分的所得稅仍達20%。三項相加,與個人直接持有房產相比,信托的額外總稅負達數十萬元,這直接消解了普通家庭的保障能力。
“特殊需要信托是公民自治的產物,是老百姓拿自己的財產來自助。在這種情況下,設立信托實際上和通過遺贈、繼承把財產傳給下一代沒有區別。”趙廉慧認為,鼓勵特殊需要信托發展,要確立合理的信托稅制。其中,在信托設立階段,特殊需要信托和普通家事信托一樣,希望取得公平的稅收待遇而非“優惠待遇”。
林巍建議,“信托計劃是信托財產的物權主體”,這是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最簡潔表述方式,也便于明確信托計劃是信托財產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主體。根據成熟國家的經驗,信托計劃的稅率一般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在特殊需要信托這種場景下,信托計劃的稅率應該設計成與自然人相同,這可以破解特殊需要信托場景下不動產信托稅負過高的難題。
信托公司開展業務遭遇難題
目前,國內已設立的特殊需要信托產品有100多單,20多家信托公司在開展該項業務時碰到諸多細節問題。
中國殘聯教育就業部社會保障處處長張瑤結合調研情況介紹,已設立的特殊需要信托在服務過程中,出現過信托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信托公司需要對受益人就醫或照護費用進行墊付的情況,如果信托公司要承擔更多財產管理之外的職責,會加大特殊需要信托落地難度。同時,很多可能擔任監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組織,因為擔心責任太重不愿或不敢參與到信托中來,導致一些有意向的信托最終沒能落地。此外,在一些已落地的特殊需要信托中,指定的監護組織沒有得到民政授權,這可能是未來的一個法律隱患。
張瑤說,明確監護職責和受托人的責任邊界,一定是信托服務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否則可能會出現信托“無限責任”的問題。
特殊需要信托的治理結構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信托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周小明表示,在特殊需要領域引進信托制度,某種意義上就如同對監護人的不信任,但受托人又不能簡單地替代監護人的職責,受托人與監護人的角色如何分工值得深思。而在受托人、監護人之外設立保護人、監察人以形成制衡,這種多層治理結構相對復雜,治理成本較高。如何在信托法的架構下,既有自治的設計,又有法定的政府引導機制的建立,值得進一步探討。
張瑤還提到,殘疾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性與信托服務個性化、品質化、高成本之間很難匹配。“事務繁雜”是信托公司對特殊需要信托業務的普遍反饋:前期咨詢多、落地非常少、落地周期長等。具體而言,此類信托落地平均需要2~3年的不斷磨合,最終落地之后黏性強,客戶的日常咨詢多,信托公司提供服務時間長,服務成本高,還面臨客戶要求投資保本等情況。
周小明認為,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能不能構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受托人。他表示,從商業可持續角度,信托公司主要是針對那些有著充足的家庭財產資源的特殊需要人群,但對于廣大的家庭財產資源不足、需要社會和政府來提供救助和幫助的人群,應該探討是否可以有公共受托人角色。
多方協作和支持體系尚待加強
周小明認為,當前特殊需要人群服務有幾大痛點和重點,包括財產來源、財產管理、服務資源、服務保障等。針對這些痛點,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確實是一個良好的解決方案,可以在信托架構下嫁接各種服務內容,“但它只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
“特殊需要信托的多方協作和支持體系有待加強。”張瑤表示,“信托公司很擅長管理財產,但不擅長也無法完成在整個托遺安置工程里的所有服務。特殊需要信托需要政府、殘聯、民政、金融等各個部門密切合作,各方形成‘金融+社會服務+監管’的閉環生態,通過資源整合來提供全方位、可靠的服務。”
北京工商大學民商法系主任侯雪梅表示,我國民法典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輔、國家監護兜底的多元主體協同監護的現代監護體系。應立足“家國共治”的傳統,通過立法精細化、服務社會化、監督科技化的“三化協同”,構建既能捍衛弱勢群體尊嚴、又能激活家庭、社會力量的社會監護體系。
在上述研討會上 ,參會的相關監管部門人士表示,特殊需要信托目前的難點是需要優質和成熟的照護機構和監督機構等配套設施,核心問題是如何把錢變成服務,以及誰來監督監護人和養護機構。對特殊需要信托和成年殘疾人監護制度問題,需要放到全局中去考慮。成年殘疾人的監護是一個復雜體系,特殊需要信托只是其中一個環節,要把此環節建立起來,需要兼顧法律規定、群眾訴求、我國發展階段和保障條件等因素,還要做好有關政策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