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產品銷售“看得清”,讓產品風險“厘得清”,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5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規范三類資管產品信披行為
起草《辦法》是為了規范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推動同類業務實施統一監管標準,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當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管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為監管?!苯鹑诒O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
具體來看,《辦法》包括總則、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內部管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六章內容。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全面覆蓋產品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
明確資管產品信披的禁止行為
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章節中,《辦法》明確了信息披露渠道、責任、方式、禁止行為和文本要求。
一直以來,資管產品就存在信息披露渠道不一的問題。以銀行理財為例,既有母行網站、自身網站和APP、代理銷售機構渠道全披露,也有只在母行網站和代銷機構披露,還有只在自身網站和中國理財網披露。
對此,《辦法》就予以明確規定,要求公募產品信息應當至少通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還可以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私募產品信息應當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
《辦法》還在一般規定中強調了資管產品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為”,也即資管產品信息披露過程中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對私募產品信息進行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詆毀其他產品、產品管理人、托管機構或銷售機構;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等行為。
規范業績比較基準要求 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章節中,《辦法》則分為產品募集信息披露、產品定期信息披露、產品臨時信息披露和產品終止信息披露四節,全面規范資管產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來看,對產品說明書或合同、業績比較基準、發行公告(或報告)、定期報告、定期凈值披露、過往業績、事前和事后臨時披露事項、到期清算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披露內容、披露時間等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強調,《辦法》按照資管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
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托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
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
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其中,對于投資者在投資前普遍關心的“業績比較基準”的呈現,《辦法》明確,資管產品可以不披露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就應當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重點反映業績比較基準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產和相關金融市場表現的關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產品收益的承諾”。同時,還應當在產品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披露產品過往業績,產品成立不足一個月的除外;應當自產品募集期開始披露,且在產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
《辦法》指出,產品管理人應當保持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連貫性,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如因產品投資策略、投資范圍發生重大變化而確需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及時披露調整情況及理由,并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產品說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
預計將有半年過渡期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該負責人強調,一方面,《辦法》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紤]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
另一方面,持續完善后續自律要求?!掇k法》明確,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行業協會和產品登記機構應當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擬將實施時間設定為正式發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銀行保險機構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
責編:萬健祎
校對:劉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