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僅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決定,本所將結合相關當事人的申辯情況等作出最后的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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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聯模、張培峰、謝曙、侯志勇、王泓、晏小平、闕海輝、饒大程:
經查明,吳聯模在作為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期間,謝曙在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期間,晏小平在作為公司時任獨立董事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規定的行為;張培峰在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期間,侯志勇在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期間,闕海輝在作為公司時任獨立董事期間,饒大程在作為公司時任監事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規定的行為;王泓在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規定的行為。
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7.3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7.3條、第17.4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本所擬對張培峰給予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開譴責的處分;擬對吳聯模、謝曙、侯志勇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擬對王泓、晏小平、闕海輝、饒大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因無法與你們取得聯系,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們告知擬作出紀律處分的相關事宜。請你們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內到本所領取《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逾期未領取的,上述期限屆滿即視為送達,本所將依照相關規定作出正式處分決定。
根據本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們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你們對前述擬作出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應當于《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提交書面陳述與申辯,并提供相關證據。根據本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的規定,張培峰、吳聯模、謝曙、侯志勇還可申請聽證,如申請聽證,應當于《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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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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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李女士;聯系電話:0755-8866 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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