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的決定》(簡稱《決定》),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受理條件,規范辦理程序,《決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實施。
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是指證監會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并經證監會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后證監會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作為一種新型執法手段,有利于嚴厲懲戒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及時高效賠償投資者損失,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決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完善受理條件。《決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申請不予受理:當事人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其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當事人缺乏交納承諾金的能力;當事人被列入證券期貨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未修復;當事人曾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自承諾認可協議履行完畢之日起未逾1年;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認為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辦理程序。《決定》明確了“經過必要的調查”的執行標準,完善了申請材料要求、補正申請的程序規范,以及內部征求意見程序等。
三是加強對當事人的誠信約束。為提升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嚴肅性,《決定》明確,當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惡意拖延調查、審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協商內容,打探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案件辦理信息等行為,屬于違背誠信原則的情形,可以按照規定處理。
實際上,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自2021年實施以來,較好發揮了救濟、懲戒、教育、化解市場矛盾糾紛等方面的綜合性作用,各方評價總體上積極正面,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良好,踐行了資本市場監管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
“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受理條件,并結合監管實踐,規范辦理程序更加規范,有利于更好發揮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做好《決定》實施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校對:陶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