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協會”)向券商下發了《關于建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不正當競爭投訴、舉報線索收集機制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為落實證監會有關工作要求,協會對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下稱“服務機構”)在證券行業開展或參與不正當競爭建立投訴、舉報線索收集機制。
《通知》表示,在證監會備案的向證券行業提供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如存在以下行為,且證券公司擬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的,證券公司可向協會提交有關線索材料。
首先是商業賄賂類行為。服務機構采用給予財物等手段,賄賂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或其他辦理相關事務的人員,以謀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行為。
其次是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服務機構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情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誘導證券公司或交易者的行為。
再次是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服務機構利用數據、算法、技術等,影響證券公司選擇或實施妨礙、破壞其他服務機構合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誘導、欺騙、強迫證券公司修改、關閉、卸載其他服務機構合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惡意不兼容其他服務機構合法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等。
最后是擾亂市場秩序的定價行為。服務機構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價格歧視、惡意操縱價格(哄抬或壓低價格)、強制搭售產品、限定或指定交易對象、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等,破壞市場供求機制與價格形成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的行為。
協會建立服務機構不正當競爭投訴、舉報線索收集機制主要用于發現、分析有關風險線索,反映行業共性問題,不替代證券公司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舉報行為。
《通知》介紹,協會對線索材料進行完備性審查。對于材料不完備或線索問題不清晰的,協會于10個工作日內通知證券公司補充,證券公司應于10個工作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期滿材料仍不完備或未提供補充材料的,不予處理。
據悉,協會建立線索信息臺賬并動態更新,將證券公司報送的線索材料情況定期、不定期上報證監會科技監管司。對于個性問題,協會指導證券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與被投訴、舉報方協商解決,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對于行業共性問題,且指向性明確、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組織相關單位以投訴、舉報等方式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服務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涉及期貨、基金行業的,協會將視情形與期貨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會商。
校對:劉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