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家券商因承銷債券違約,被投資者訴上法庭。
國都證券日前收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告知書,因“20福晟01”債券違約,五礦國際信托將債券發行人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福晟集團”)及主承銷商國都證券告上法庭,索賠4.75億元。
自“五洋債”之后,越來越多的債券欺詐發行案例中,投資者開始追究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其中不乏涉案金額巨大的情況。監管層和司法機構近年來亦明顯強化了對中介機構責任的追究,體現了從嚴監管、從嚴執法的政策導向。
索賠額高達4.75億元
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已依法受理原告五礦國際信托與被告國都證券、許幼農、潘偉明、郭陽春、第三人福晟集團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2020年6月,福晟集團非公開發行規模10億元、期限2年的公司債券“20福晟01”,票面利率7.50%。
五礦國際信托代表其管理的信托計劃于2020年6月29日購入該債券4億元。2022年6月,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議案,同意調整本息兌付安排,約定此展期不構成違約。2022年11月22日,福晟集團未能按展期協議支付利息。
于是在2023年2月,債券持有人會議宣布案涉債券加速到期,要求福晟集團立即清償全部債券本金及全部未支付的利息。但發行人福晟集團至今未履行兌付義務,導致本案訴訟。
五礦國際信托請求判令四被告就“20福晟01”投資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暫計算至2025年6月22日,原告投資損失包括本金損失4億元、違約前的利息損失1500萬元、違約后的利息損失6000萬元以及購入傭金4萬元。再加上30萬元律師費和全部訴訟費用,訴訟請求金額超過4.75億元。
據天眼查信息,福晟集團目前共有5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33條被執行人信息且累計金額高達90億元、3條限制消費令,以及540條相關股權凍結信息。
主承銷商被訴連帶賠償
在本案中,五礦國際信托請求保薦機構、承銷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五礦國際信托認為,國都證券作為主承銷商,在相關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己對募集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其未盡勤勉義務,以致于未能發現巨額債務違約和重大訴訟”,因此應當對其投資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上述訴訟,國都證券表示,公司目前整體經營情況正常,上述事項目前暫未對公司經營、財務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后續將積極應訴,爭取協商解決相關糾紛。
在2025年中報中,國都證券披露其承銷的“19成龍01”同樣陷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相關債券持有人要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中訴訟請求賠償超過1000萬元的案件合計金額為5088.26萬元。
今年上半年,國都證券實現營業收入7.49億元,同比下降4.42%;凈利潤3.60億元,同比下降7.70%。其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58億元,同比下降8.10%,主要因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下降。這也意味著,若國都證券在相關債券違約案中被判承擔較大賠償責任,或將對其未來盈利帶來較大壓力。
券商擔責如何判定?
自2021年“五洋債”案開創先河后,中介機構因債券違約被追究連帶責任的情況越來越多。從過往案例看,身為主承銷商的券商往往很難獨善其身,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甚至部分券商因相關債券違約訴訟,計提了大額負債。
例如,“16寧遠高”違約案中,國融證券作為主承銷商和受托管理人被投資者作為被告之一訴至法院。2023年11月,銀川中院一審判決,國融證券對案涉債務本金1287.2萬元在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承擔128.72萬元。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對“五洋債案”做出終審判決: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487名自然人投資者合計7.4億元債務本息的連帶賠償責任,律所和評級公司分別在5%和10%范圍內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金杜律師事務所在《關于債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審理的觀察與思考》一文中提到,從實務經驗來看,投資者因希望獲償債券本息而有動力提起虛假陳述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泛化認定虛假陳述行為對已經違約、破產的債券發行人來說并無實質影響,卻很可能導致中介機構所在行業不堪重負。
其強調,“精準問責”的制度導向正在債券虛假陳述案件中得以充分貫徹。如在康得債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對于財務數據的核查,不應要求承銷機構承擔過重的義務,進而涉案承銷機構獲得免責機會。又如在大連機床案、山東勝通案中,人民法院均摒棄“一刀切”的全額連帶責任做法,轉而審慎判斷各主體的賠償責任。
排版:楊喻程
校對:李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