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18年后,備受關注的企業破產法正式迎來修訂。9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全國人大財經委提請審議的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在現行企業破產法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160余條,對現行法律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
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制度。自2007年實施以來,現行企業破產法在規范企業破產程序、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實現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過去一年,人民法院累計審結破產案件3萬件,盤活資產7902億余元。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環境變化,現行企業破產法部分法律規則已滯后于實踐需要,迫切需要進行修訂。在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全國合伙人會議主席遲日大看來,現行市場退出機制存在“啟動難、效率低、規則缺、協同弱”等一系列問題。
遲日大告訴證券時報記者,在實踐中,債權人因破產獲償比例低常撤回申請,債務人怕影響融資或因個人擔保綁定債務不愿申請,且執行與破產協同不足,導致案件會滯留在執行環節。
上述現象的背后,反映出激勵約束機制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曾在署名文章中指出,由于現行法律缺乏啟動破產程序的激勵約束機制,導致很多本該破產的企業長期游離在破產程序之外,企業資產不斷損耗流失,最終形成了大量“無產可破”的“僵尸企業”。
破產程序的較長耗時問題同樣備受業界廣泛關注。據遲日大介紹,我國企業破產普通案件的平均耗時在3至5年,復雜案件的結案時間則更長。劉貴祥亦在署名文章中指出,我國“無產可破”或者僅有少量破產財產的破產案件數量占據相當高的比例,審判實踐對于破產案件簡易審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強烈。
各類破產案件大小不同、難易有別,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簡易程序,導致小額破產案件的審理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影響破產案件的整體審理效率。從國外立法情況看,設立破產案件的簡易審理程序已是海外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如德國、英國、日本、美國等國家的破產制度中均對破產簡易審理程序作出規定。
盡管草案尚未公布,但遲日大認為,修訂工作應聚焦于構建現代化經營主體退出體系。如推動企業破產法覆蓋范圍向金融機構、特殊法人等主體拓展,加快建立各類經營主體平等的司法退出機制等。他也建議,增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專章,將處置“僵尸企業”與貫徹新發展理念緊密結合。
“破產程序絕非狹義的傾家蕩產、關門大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記者表示,本次草案應實現企業破產法與公司法在價值觀與方法論方面的無縫對接與同頻共振,草案應更好幫助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業轉危為安。同時,挽救困境公司時要對各類公司一視同仁,如增設小微企業簡易重整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