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為規范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起草并在7月18日發布《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26條細則,擬要求經紀機構不得參與債券一級發行和柜臺債券業務,嚴厲禁止經紀機構自持頭寸參與交易等。
貨幣經紀公司是金融市場的交易中介。近年來,貨幣經紀公司等經紀機構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影響逐步增強。過去一年,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銀行間本幣交易額達到433萬億元,范圍上涵蓋債券回購、同業拆借、現券交易、利率衍生品等品種,在全市場總成交額中占比20%。央行在《辦法》起草說明中指出,貨幣經紀公司已成為聯系各類市場參與機構的樞紐,對二級市場信息匯聚和定價、交易效率和市場流動性有著重要影響。
目前,銀行間市場缺乏對經紀業務進行專門規范的制度文件。為此,《辦法》重點加強對經紀業務的功能和行為監管,包括明確經紀機構類型和執業范圍、經紀機構入市和風險隔離要求,并強化對客戶的資質管理、信息披露和通訊工具使用等要求,進一步完善監管要求和罰則。
對于經紀機構的執業范圍,《辦法》要求,經紀機構可為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務,但不得參與債券一級發行和柜臺債券業務。對于經紀機構入市,《辦法》要求,經紀機構進入銀行間市場展業,需向央行報告。證券公司等非專門從事經紀業務的機構,需設立獨立的經紀業務部門,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要嚴格隔離。
《辦法》還對經紀機構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規定經紀機構要實時、完整、準確對外公開披露最優經紀報價和成交信息,除向基礎設施機構報送成交信息外,增加需實時報送客戶委托報價的要求,以提升撮合成交過程的信息透明度。《辦法》同時要求,經紀相關通訊工具應與個人通訊工具等嚴格隔離。錄音、通訊記錄至少保存5年以上。
對于在銀行間市場展業的貨幣經紀公司、其他經紀機構設立的經紀業務部門及經紀業務從業人員,《辦法》提出13項禁止性行為,包括嚴厲禁止經紀機構自持頭寸參與交易、為不符合條件客戶提供服務、利用信息優勢獲取不當收益和幫助委托人規避監管等。
根據《辦法》規定,央行及分支機構可對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若存在違規行為,可采取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等方式處罰。基礎設施機構將開展一線監測,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將進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