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以財政部為主的多個部委發布政策要求,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標志著我國進入構建統一的可持續信息披露體系新階段。通過對比分析相關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應進一步提升ESG信息披露質量:一是統籌好社會責任報告和ESG報告的關系,各有側重地提升披露質量;二是不斷完善公司治理體系,深刻認識公司治理在ESG中的本源地位;三是在氣候加速變暖背景下,加強ESG風險和機遇管理;四是運用數智化科技手段,搭建內部ESG數據治理機制;五是發揮模范表率作用,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議題。
可持續信息披露體系
初步形成并持續完善
2024年11月,財政部等九部委制定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作為我國整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構建進程中的頂層設計與核心機制,首次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標準體系,具有廣泛適用性。《基本準則》旨在規范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統馭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制定,對所有類型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一是披露主體涵蓋所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二是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具有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和及時性等質量特征;三是披露框架和要素涵蓋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是財政部未來將持續推進建設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2025年4月,財政部與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征求意見稿)》,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ESG監管框架。
針對我國上市公司,2024年4月,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滬深北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2025年1月,滬深北交易所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編制指南》,要求強制披露主體應當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布2025年度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幫助我國大型上市公司提升可持續信息披露質量。
中央企業的可持續信息披露要求起步早,成效顯著。2022年《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質量工作方案》提出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發展的目標和任務。2023年國資委辦公廳發布《關于轉發〈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的通知》,助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2024年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推動中央企業在新時代以更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同年還發布了《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完善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體系,高水平編制并披露ESG相關報告。
我國企業可持續信息
披露體系主要特點
通過對比分析以上文件要求,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文件框架整體一致。《基本準則》《編制指南》在目標導向、披露原則、披露要素等方面整體上保持一致,具有較強的連續性和諸多相通之處。目標導向上,共同致力于提升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滿足可持續報告使用者和利益相關方的需求。披露原則上,對信息質量的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強調信息披露質量的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等特征。披露要素上,都采用了通用信息披露規則與具體議題指引相結合的基本框架,引入國際較為通用的治理、戰略、風險與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要素”框架。
二是適用范圍各有側重。《基本準則》面向中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覆蓋多種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規模的企業,考慮企業適應期需要的同時采取分步推進策略,適用范圍更加廣泛。《編制指南》面向所有上市公司,系統規范了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相關披露要求,提供了參考性規范和典型實踐推薦。此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認真落實國資委要求,積極披露可持續發展,2024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相關報告(包括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ESG報告)披露實現“全覆蓋”目標。
三是議題范疇上略有差異。《編制指南》不僅包括《第一號 總體要求與披露框架》,對開展報告的編制工作提供了細化指導,還專門列出了《第二號 應對氣候變化》,結合“應對氣候變化”的議題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即重要性評估方法、情景分析與方法、溫室氣體核算、具體披露要點。
綜合分析表明,在“十五五”期間,我國將進一步健全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提高披露質量,增強監管力度,以實現與國際標準的對接,并引領相關制度的發展方向。
對中央企業落實可持續
發展要求的五大建議
中央企業統籌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已經連續兩年實現ESG相關專項報告披露“全覆蓋”,但是面對我國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體系的新要求,應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繼續保持領先優勢。
一是應統籌好社會責任報告和ESG報告的關系,各有側重地提升披露質量。一方面,中央企業集團層面應將優秀履責典范、典型履責模式整理形成社會責任報告,發揮好社會責任實踐豐富、貢獻突出的優勢,重點體現科技創新、產業引領、安全支撐的“三個作用”,構建與新質生產力更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履行戰略使命。另一方面,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應重點在ESG報告披露數量“全覆蓋”的目標上提升披露質量,不僅要適度借鑒世界一流企業通過發布高質量的ESG報告提升國際影響力、吸引國際綠色投資的有益經驗,還要充分彰顯國資央企的本土化特色,服務于國家戰略目標,不斷提升價值實現能力,優化資本海外布局,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績效水平,增強資本市場的價值認同。
二是應不斷完善公司治理體系,深刻認識公司治理在ESG中的本源地位。公司治理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石,是ESG中最為本源的內容。國資央企應高度重視股東、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的治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加快建設科學、理性、高效的董事會,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方面的核心職責。加強國有企業經理層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建設,深入推進經理層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持續推動末等調整和不勝任退出相關制度。不斷增強風險防控能力,堅持合規經營,完善可持續議題相關治理結構和制度政策。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三是在氣候加速變暖背景下,國資央企應加強ESG風險和機遇管理。美國2025年1月退出了《巴黎協定》,全球氣候治理體系面臨多維度系統性危機。氣候風險與機遇成為國內外監管機構與標準制定組織廣泛強調的工作要點,相關政策標準也趨于嚴苛。氣候相關影響不僅將作為重要性議題,且要明確具體的風險和應對策略。不僅要關注上市公司直接排放大量溫室氣體對其生產規劃、資金投向等可持續發展的直接影響,還要關注處于重要供應鏈環節或占據重要市場份額的上市公司對整個產業鏈低碳轉型進程的間接影響。因此,國資央企應重點考察氣候變化風險下的應對策略研究,加強ESG特別是氣候變化方面的風險防范、戰略機遇管理。
四是應運用數智化科技手段,搭建內部ESG數據治理機制。企業應從戰略高度重視ESG數據治理,優化內部管理流程,以數據驅動提升可持續發展管理能力。結合ESG披露框架和氣候相關影響分析流程,梳理ESG數據的采集、存儲、分析和報告流程,構建適配于國資央企生產運營需求的可持續風險與機遇數據治理體系。例如,企業在明確溫室氣體排放活動數據與排放因子的基礎上,還應該通過數字化工具和技術手段,建立實時的數據追蹤和管理平臺,實現數據治理的系統化與精細化,構建相關人工智能模塊,提升企業數據治理能力和智慧決策能力。
五是應發揮模范表率作用,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議題。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消除貧困、糧食安全和應對氣候變化等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存在高度適配性。目前,我國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15)的主席國,引領和推動了重要的預期成果“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但仍需持續完善基準要求,以便企業開展系統性識別、評估、管理工作。建議定期梳理企業披露的生物多樣性主題的相關信息,由行業協會、第三方評估機構以及專家智庫構建企業生物多樣性的方法學及指標體系,培養專業人才,總結系統案例,為中央企業中長期開展生物多樣性工作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