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5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包括總則、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內部管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內容。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全面覆蓋產品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
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章節中,《辦法》明確了信息披露渠道、責任、方式、禁止行為和文本要求。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章節中,《辦法》則分為產品募集信息披露、產品定期信息披露、產品臨時信息披露和產品終止信息披露四節,全面規范資管產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來看,《辦法》對產品說明書或合同、業績比較基準、發行公告(或報告)、定期報告、定期凈值披露、過往業績、事前和事后臨時披露事項、到期清算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披露內容、披露時間等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強調,《辦法》按照資管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托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