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證監會發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簡稱《重組辦法》),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限實施“反向掛鉤”,建立重組簡易審核程序等,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改革。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將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注冊決定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明確分期發行股份的,鎖定期自首期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算;在計算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等相關指標時,將分期發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計算;強制業績承諾情況下,明確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選擇業績補償或者分期支付加業績補償等方式履行承諾義務;上市公司分期發行股份支付購買資產對價的,各期股份發行時均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但后續發行不再重復履行審核注冊程序,通過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核查把關,并強化嚴肅追責等方式進行監管。二是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將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財務狀況”、“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的要求,調整為“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三是新設重組簡易審核程序。明確適用簡易審核程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并購重組委審議,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四是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的鎖定要求,對被吸并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設置6個月鎖定期,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18個月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并方其他股東不設鎖定期。五是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重組上市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外的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縮短為12個月。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等規定,對《重組辦法》的有關條文表述做了適應性調整。
證監會表示,《重組辦法》修改發布后,意味著《關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并購六條”)的各項措施全面落地。
自去年9月24日“并購六條”發布以來,并購重組市場規模和活躍度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累計披露資產重組超1400單,其中重大資產重組超160單。今年以來,上市公司籌劃資產重組更加積極,已披露超600單,是去年同期的1.4倍;其中重大資產重組約90單,是去年同期的3.3倍;已實施完成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金額超2000億元,是去年同期的11.6倍,資本市場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重組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激發并購重組市場活力。
校對:冉燕青